执行连申请书通用6篇

时间:2024-06-11 作者:Br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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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连申请书通用6篇

执行连申请书篇1

执行申请人:___,男,____年_月__日生,汉族,住__省龙__号。

被申请人:___,男,____年_月_日生,汉族,住上海市__区__路__弄_号;

被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日生,汉族,住上海市__区__路__弄_号。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__)_民一(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即俩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___,___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息自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3、本案执行费用由俩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俩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__年6月24日由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做出(20__)_民一(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___归还申请人___借款人民币___,___元;被申请人__对___归还___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日

执行连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x元人民币。

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申请书1份。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执行连申请书篇3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连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生于____年__月__日,住_______通书村1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生于____年__月__日,住_______通书村1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履行到期款__________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事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于20__年__月__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20__)宜高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__________元,扣除已赔偿的__________元,还需赔偿__________元,此款期限于20__年__月__日前给付________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洪书却在调解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2条、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__年__月__日

执行连申请书篇5

申请人:边志强,男,47号,汉族,个体,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和德龙都小区2单元3楼。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泰市凤凰东路68号。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东乐花园f2座,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公司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内民一经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二被申请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__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元,违约金自20__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给予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20__年4月9日,第一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0__万元,约定月利息4%,期限三个月,第二被申请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本付息,

及催要未果,无奈于20__年6月8日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作出了(20__)呼民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__)内民一经字第167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及违约金自20__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30万元。申请人承担82120元。因申请人一审预交199550元诉讼。所以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17430元。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 月 日

执行连申请书篇6

申请人(买受人):黄文三,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供销社,电话:18389808050。

一、请求法院履行执行财产交付程序,将申请人买受多年并未交付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12号(原琼山琼铁建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楼面积29.71平方米临街铺面两间; 二楼一间建筑面积52.66平方米的二房一厅一厕套房(证号为公房证字第001186号)交付给申请人。

二、对占居在上述房屋内的租赁住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清常

2003年5月6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将查封强制执行人琼山琼铁建材公司名下位于府城镇中山南路12号一楼建筑面积分别为29.71平方米临街铺面两间; 二楼建筑面积52.66平方米二房二厅一厕一间套房(证号为:公房证字第001186号)依照法定程序以证明估价人民币58000元的价格变卖给申请人,并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琼山机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琼山琼铁建材公司位于府城镇中山南路12号一楼建筑面积29.71平方米临街铺两间;二楼面积52.66平方米二房一厅一厕套房一间(证号为:公房证字第001186号)的查封。

二、将上述房产变更过户予买受人黄文三名下,裁定生效后,由于法院没有及时履行执行财产交付程序,将变卖的财产交付给买受人(申请人),造成申请人买受的房产一直被琼铁建材公司经理李昌云占居出租至今的不良局面,并给申请蒙受十多年经济损失,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清场,将买受人买受的上述房产交付给买受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