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思考清楚自己的诉求事项,只有保持理性,才能写出更优质的申请书,团团范文网 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反请求申请书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反请求申请书篇1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xx区xx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xx路xx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xx)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廊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廊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反请求申请书篇2
申请人:mm,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男,31岁,汉族,系zh科技有限公司大区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楼204。
被申请人:zz,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男,25岁,汉族,系gg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楼901。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赔偿二次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用1800元;
2、请求变更残疾赔偿金数额,由原《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元变更为元。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原《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书(即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原鉴定书”)无论是鉴定结论,还是鉴定适用法律/依据等均无不当,但是申请人为了配合法庭的审理,主动按照法庭的安排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书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申请人认为,两次人身伤残鉴定均因被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浪费了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前后两次的鉴定费。
2、申请人于20xx年2月17日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20xx年2月22日获得二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人身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北京市20xx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北京市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二次鉴定结论及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xx年度数据来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为(即元*20年*10%)元。
鉴于上述变更,请求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由原来的47元变更为.47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均与诉争的赔偿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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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申请书篇3
酒泉市能源局:
位于疏勒河中游的桥湾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运行三十多年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该电站运行年久,发电设备老化,存在众多安全隐患。为确保电站继续安全运转,20xx年业主单位委托市水电设计院编制了《桥湾水电站维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480万元对水电站淘汰机型进行了技术改造,并补办了项目水保、安评、环评等手续,现申请贵局对项目审查核准。
一、项目名称:
瓜州县桥湾水电站技改项目
二、建设性质:
技改扩容
三、项目单位:
瓜州县桥湾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项目法人:
陈生福对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终身负责
五、建设地点:
河东乡、疏勒河中游。
六、建设规模及内容:
对水电站淘汰机型进行了技术改造,将原4×120千瓦机组,改造为4×160千瓦,并新装400千瓦新型节能立式发电机组2台,总装机容量为1440千瓦。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480万元,由瓜州县桥湾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
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xxx
20xx年1月1日
反请求申请书篇4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支行
住所地:xx
负责人:xx,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无锡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增加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申请人(本案原告)对被申请人(本案第二被告)质押的保证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无锡xx物资有限公司、无锡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无锡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xx3的《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开设在申请人处的保证金专户账号为3xx0(笔号为1)中的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被申请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且上述质押保证金账户被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法院冻结,已经危及申请人债权,申请人有权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要求行使质权,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将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支行
20xx年xx月xx日
反请求申请书篇5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代理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代理人: 黄文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永德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