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申请书7篇

时间:2023-04-08 作者:Brave

随着社会的改革,我们接触到申请书的次数越来越广泛了,如果我们在工作或学习中有了一定的需求要写申请书,下面是团团范文网 小编为您分享的申请复议申请书7篇,感谢您的参阅。

申请复议申请书7篇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复议人:桦甸市永吉街莲花村榆树村全体拥有宅基地的农户。

代表:禚清成,周凤有、刘锡昌、曹延清、初贵才等人。

被申请复议人:桦甸市国土资源??

事由: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强行低价征收农户宅基地后,莲花、榆树两广大农户联署签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执行中改变,2011年3月17日文件精神。增加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要求后,桦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7日做出书面答复,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内容,我莲花、榆树两村广大农户认为毫无道理,不能接受。为此,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复议请求,望给予及时回复。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广大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片农户的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强行占有宅基事实。

要求:

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本着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请责承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向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大片农户集体农田(含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的合法审批文件。解除广大农户对市国土资源局大规模征用农田(含宅基地)合法性的疑虑。

二、责成桦甸市国土资源局纠正错误决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中纪委。

三、监察部2011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有关在征占农民宅基地过程中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的指示精神,还广大农户一个公道,重新拟定公平公正的宅基地补偿标准。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春,桦甸市政府将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城中村过程中,加入市国土资源局,对菜农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仅为每平方米三十元人民币,对此,广大拥有宅基的农户百思不得其解,意见很大,很气愤。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莲花、榆树村农村广大农民自发的推出几位代表,于2013年11月28日正式向市信访办提交了‘坚决抵制强行低价征占农民宅基地的行为’联署签名陈情材料一份,在等待了近二个月后2014年1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终于给了农民一份书面答复。标题为“关于永吉街道部分村民代表要求提高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在‘答复’中,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做出征收农民宅基地每平方仅给三十元补偿的决定,进行了辩解。在‘答复’中,国土资源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三十年前出名、十二年前略加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中(以下简称条例)。

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和提出的法律依据,我们广大农户认为是毫无道理的,是不能接受的。因为:

一、条件的制定已长达二十年之久,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物价水平已发生了尽人皆知的巨大变化。如今,再套用二十年前的‘条例’去处理问题。无疑是在抱残守缺、是在刻舟求剑、是在新瓶装水当酒卖、会失去公平公正性,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二、即使是拿二十年前的条例中的第五款,做为法律依据向农民进行搪塞,可是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把农民的宅基地归类在该条第五款,其它土地中,所以,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律依据没有说服力,实在欺瞒百姓。任何人都知道,安居才能乐业,人类在建造自己的住房时,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无论是集群还是个体,没人愿意拿劣质地块去建造房屋,都是选择适宜人居住的良好地块去建房筑屋。我市也不例外。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莲花、榆树两处城中村农户的宅基地,均处在城市中心地段,有的是由上好的菜田改变生成有的是政府整体民田建成,甚至有的是解放前就存在的古宅宅基。所有,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不能将农民的宅基地硬生生其它土地的。

三、1、市国土资源局以“建设用地”、“其它土地”为借口,仅用废铜烂铁的价格将农户依法占有的宅基地征走,为什么反过来转手又以黄金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商?为什么所谓的建设用地在农户手中每平方米仅值一斤牛肉款,而到了国土资源局手中,就值数千元一平米?这是为什么?公平吗?公正吗?合理吗?合法吗?

2、可笑的是,当2014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市信访办会议室由信访办主持如开市国土资源局与五位村民代表见面说明会议时,当村民代表周凤有向市国土资源局x处长问道:“你们从老百姓手中仅用三十元一平米的钱把地拿走,转手就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是不是太黑了?”这位处长竟脱口而出:“没办法,不这么干,那么多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从哪来?”此话一出,真是语惊四座,道破了天机。原来,市国土资源局是在拿广大农民的宅基地搞创收,为的是解决“费用”问题。请问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不是由国家财政负责,而应该由桦甸市区的农民的宅基地供养吗?

2011年3月,中纪委、监察部、吉林省纪委、省监察部相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这一重要文件,在通知中特意明确的将农村宅基地一条单项列出,指示在征占农民宅基地时,补偿标准对农户予以补偿。这就说明,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列为‘其他土地’一类中,要和征占耕地补偿标准一样进行补偿。因为,如果不去如此理解,中纪委文件中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指示要按当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的指示。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笔吗?

我们对‘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理解是‘其它土地’是指宅基地、菜田、水田、旱田以外的荒山、荒坡、河滩、零星小片荒地,它绝不含宅基地。

五、有些专家,学者四处鼓而呼之:要解决我国人口城镇化问题,让大批农户入住城市,转为城市人,就要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出了农户拿自己的宅基地去银行抵押贷款,请问,若以宅基地。

这也体现出农民的宅基地的价值所在,他们的意向很明确,一块完整的宅基地,绝不仅值两部智能手机钱。

纵观几千年的古代史,农民对社会的贡献和牺牲,深深的浸润了每一片土地,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仍是如此。他们不应该受到欺辱和蒙骗。只有善待他们,在公平和正义的旗帜下,他们才有一直即往的继续为全人类的进步与繁荣做了无怨无悔的贡献。区区几千元人民币的价值,银行会做为抵押物向农户提供贷款吗?

我们认为,对喘文件要深领会。要知道,不能去曲解、去回避。要顺应时代潮流,要用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问题。不能刻意的去干伤农害农的事情。

综上所述,我莲花、榆树两村拥有宅基地的全体农户,出于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不能接受这一实际情况,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诡谲请求,望市给出正式书面回复。

致礼

附:

1、联署签名陈请材料。

2、纪委2011、8号文件一份。

3、省纪委、监督部文件一份。

4、答复一份。

5、主任信件一份。莲花、榆树年月日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魏**,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郧县青曲镇青曲村3组。

申请人:万**,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郧县郧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

申请人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xx)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重违法。

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实是:于20xx年3月,湖北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活,在20xx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

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操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北京shàngfǎng,为了杜绝陈绪武shàngfǎng,该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军心。

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3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xx)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xx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来源:免费qc99.com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xx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xx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20xx)蒙商初字第164号案原告刘法余

的代理人刘发厚

(20xx)蒙商初字第165号案原告戚见余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张xx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xxxxx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xx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公司

年 月 日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发()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复议申请书篇7

申 请 人:姓名张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49711xxxxxxxx联系电话 138xxxxxx住址 xxxxx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 刘xx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名称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市xx区政府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府〔20xx〕xx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府〔20xx〕xx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xxxxxxx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