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撰写申请书的过程中务必要强调思路清晰才行哦,内容全面的申请书是为了让我们的诉求得到合理的表达,下面是团团范文网 小编为您分享的免鉴定申请书优质7篇,感谢您的参阅。
免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公安局法医xxx,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免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清水河县窑沟乡马路塔村
法定代表人:陆成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13604715164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20xx年5月2日与20xx年元月4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内容与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第二、该借书些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三、借条书写内容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应该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xx)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20xx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日
免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张家口市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___#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___(张家口市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王___(张家口市___#物业公司副经理)
______住房卫生间漏水诉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你院委托张家口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牛___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因、房屋裂缝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部分原因与事实的发生不存在直接联系;且部分鉴定结论不负责任,,采用“不排除”之类文字,妄加做出结论,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中第1条“卫生间顶板渗漏原因分析”中的第三条“下水管道周边楼板上部防水层局部失效”,该鉴定书并未对防水层为何失效做出结论。而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都是合格产品,接受相关建设部门的监督,在房屋交付业主前,全部做过卫生间闭水试验,确认防水有效。我公司认为,造成防水失效的原因对该案影响较大,应做重新鉴定。
2、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第2条中“北卧室墙体裂缝原因分析”中,“不排除因建筑物地基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导致墙体产生裂缝的可能性”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纯属臆测,不该做为鉴定书中出现的内容,且有可能对我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因此,申请对裂缝原因作出合理有据的鉴定。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家口市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______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___(张家口市______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_________(张家口市______物业公司副经理)
20___年6月28日
免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免鉴定申请书篇5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传真:0571-87901646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__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__年6月20日
免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19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鉴定申请书篇7
申请人:许云生,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址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瓷窑村,电话:13835747866 13303571980 第一被申请人:蒲县人民医院 住址:蒲县昌平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姚济 院长
第二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苏学峰 职务院长
第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月坛公园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院长
第四被申请人: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临汾市洪家楼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峪生 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云生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