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申请书5篇

时间:2023-06-05 作者:Youaremine

要知道我们在不同的场景中所需要使用到的申请书也是不一样的,为了让自己的诉求有很好的表达,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申请书的写作,团团范文网 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民事诉讼的申请书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申请书5篇

民事诉讼的申请书篇1

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镇,暂住地xx市xx区xx街道……;联系电话:1388……936。

被执行人(刑事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47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所在地xx省xx万源市……,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请求:

1、由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06125元,并从20xx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已生效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法刑初字第58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申请人医疗费18632元、续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561元、伤残补助费36968元,共计人民币106125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列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申请!盼依法及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日

民事诉讼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

申请执行依据: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赔偿费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民事诉讼的申请书篇3

申请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x族,xx省xx市xx县xx村xx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省xx市xx县xx村xx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xx省xx市xx县xx村xx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xxxxxxx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王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xx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xx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王某某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xxxx年xx月x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某某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的房屋。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某某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的申请书篇4

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重要责任。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8月1日作出的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诉讼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