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培训心得7篇

时间:2024-06-17 作者:lcbkmm

在丰富个人经验的同时,大家都要认真记录好心得,大家在写心得体会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对待才行,团团范文网 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银行法律培训心得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7篇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篇1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二、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篇2

河南银监局于20xx年3月9日下发了《河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规执行年”活动的通知》(豫银监通20xx17号),确定20xx年为河南银行业“合规执行年”。农信社积极开展合规学习,推进合规执行年活动,倡导合规经营,稳步提升农信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合规经营学习,使我对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等方面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将自己学习心得分享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员工行为。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组织机构行之有效的发展,离不开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的支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活动中的个个环节,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切实堵住各种风险漏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而是在经过许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能保护自已和广大客户的权益,才能使农信事业更加蓬勃、稳健地发展。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教育,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业务学习,加强对业务中各个环节的风险点认识,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来办理业务,防范各项已知及未知风险。信贷业务作为农信社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其风险防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对客户经理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检查来明确各岗位人员责任,规范各相关岗位人员行为。对临柜人员要做到从自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操作要求,抵制各种违规作业,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

三、重视经济效益,更要重视安全防范。农信社作为金融机构,应以盈利为目的,但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安全防范工作是金融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保障农信社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合规经营目的是产效益,促发展;安全防范工作的目的是保安全、促稳定。没有安全,农信社的发展都将是空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演练,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加强巡检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将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信社经济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此次合规执行年活动,使我增强了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让我对以后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规范操作行为,注重合规经营,重视经济效益,突出安全防范。只要我们加强自我学习,坚持合规经营,坚持经济效益与安全防范并重,我相信农信社一定会迎来一个新的明天。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篇3

曾经在书中看到这样一篇文章,名字叫《八度幸福》。它这样说到:如先改变自己,对方也会改变;对方有了改变,心境也会改变;心境有了改变,言词也会改变;言词一有改变,态度也会改变;态度一有改变,习惯就会改变;习惯一有改变,运气就会改变;运气一有改变,人生随之改变。那么,什么是幸福呢?

幸福是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心愿,每时每刻,我们都在祈盼幸福,渴求安康。我们每个人心目中都有一本字典,对每个名词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比如幸福。我认为幸福是一种感受,一种心态。一家人健康、平安、快乐的生活在一起,这就是幸福;当工作上的成绩得到别人的肯定,当自己一点一滴的进步时,这也是幸福;甚至当你去帮助别人,别人对你心怀感激的一笑时,这都是幸福。那么,怎样才能得到幸福呢?

每当我打开《代价》一书,我的心在颤抖。书中的这些案犯,曾几何时,还和我们一样,也是建行光荣的一员。本来,在人生的舞台上,他们可以大显身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国家、为建行做出他们应有的贡献。但是,因为他们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也毁了他们幸福的家庭,失去了令人眷恋的亲情。我在书中看到,王建聪明反被聪明误,为了自己所谓的“好奇心”,他竟然千方百计的寻找前台操作漏洞,采取私自将客户存折配卡的手段,挪用客户资金,亲手将自己的美好青春和大好前程毁于一旦。我还看到,作为领导者的分理处主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其授权审核不细致,致使王建有机可乘。更有甚者,有人对“幸福”的理解是扭曲的,他们贪婪、堕落,为了一己之私,挪用公款,妄图发投机大财,导致窟窿越来越大,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他们为了贪欲,为了义气,为了爱情,为了五花八门的理由,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最后触犯法律,抱恨终生。

这一个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难道不是一声声震聋发聩的警钟吗?这些人,有的身陷囹圄,有的魂归黄泉,这一切的一切,难道不说明风险和幸福一样,离我们很近很近吗?而风险来自哪里呢?那就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王建,他在主观上,想挪用客户资金吗?他既不是贪婪成性的赌徒,也没有处心积虑挪用客户资金的犯罪意图,却因为自己的好奇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可见,每一个大问题的出现都是一系列小问题的暴露。十案十违规呀!只因错小而为之,终于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他们,不仅使自己远离了自由,远离了幸福,还给家人和朋友带来无尽的痛苦,给建行,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是多么惨痛的教训,怎样才能不重蹈覆辙,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记得儿时,母亲在我们蹒跚学步时,对我们说:“孩子,小心前面的石子”。

长大后,当我们背起书包上学时,父亲总会对我们说:“小心路上的汽车”。不懂事的我们并没有了解父母的苦心,仍然蹦蹦跳跳的跑上街去,直到有一天被路边的石头绊倒,或被擦身而过的汽车刮倒,切身的疼痛才会让我们想起父母的忠告。记得在多少次的学习与培训中我们听到“细节决定成败”,一切操作要从规范做起,可是又有多少人因此而跌倒。父母含辛茹苦,希望我们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建行殷切期望,帮助我们成就辉煌的事业。作为银行员工,我们肩负的是国家、是人民的重托,为了不辜负“建行人”这一光荣的称号,为了尽到我们的应尽的责任,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幸福,让我们坚决向违规说不,让我们净化头脑,擦亮眼睛,事事以制度为准绳,时时以纪律为标准,处处讲合规,事事做合规,注重一切一切看似无关大局又时时絮叨的细节,铸就我们建行钢铁的队伍。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有无往不胜的气魄。我们坚信:通过我们的倾力付出,我们的生活会无比美好,建行的明天将更加辉煌。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篇4

前期,在我社领导的关怀下,我社各分社员工等一行到上海进行了为期一星期的培训学习。在国际化发达城市里,面对一个具有高效决策的金融体制、多体制银行业激烈竞争的城市,感触甚多。根据结合我州现状的实际情况,我个人有几点认识提出:

1、具备现代营销的新观念

在未来不久的金融业不再是传统的存、贷银行业务,也不再是具体的业务经营问题,而是如何提高全市场竞争能力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和方向问题,了解金融市场主流趋势。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已经不仅仅从存贷款和结算的常规服务要求选择银行,而是更加注重选择有助于创造自身价值的银行服务,选择有发展开拓具有自身特色的多元化银行产品的银行业务(包括中间业务、贷款产品)。因此,客户金融需求的范围和层次越发广泛,个性色彩越发浓厚,市场需求多样化要求银行必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品和服务。

2、银行柜员培训心得

在上海学习到许多新观念,虽说目前完全照搬不符合我州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但自我必需明白如今在世界发达城市盛行的金融趋势,掌握新理念知识,活学巧用,取可取之处。从事金融这行业,体会最深的是在这个圈里越往前走,越是感到自身所学的知识太平泛。正所谓“学无止境”,针对不同岗位,努力从多方面学习掌握各种业务知识和技能;面对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拓展金融知识新领域,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学习各种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自身综合能力的培养。思想新、学历高,业务能力才能不断的提高。要具有知识化、专业化、素质高等优势,树立业务经营上的良好态度,以及拓展业务的能力,才能在一个全新的岗位上胜任。

总之,在城市信用社筹建城市商业银行这一机遇与挑战同时并存的时刻,只有努力提高了自我素质,提高了工作效率,才能体现商业银行的快捷、灵活、妥当的服务作风;只有在学习中做到刻苦钻研,持之以恒,才能为适应商业银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篇5

根据四川省城市商业银行协会关于20xx年合规线上学习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了38门合规课程的学习,合规是银行稳健运行的重点,也是每一个员工都应履行的职责。结合平时实际工作,对职业道德、合规意识、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刻的学习。现就此次学习总结几点心得体会。

随着银行业间竞争压力,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部分银行存在重业务发展,轻视价值观的引导,对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业务工作视为硬指标,把思想政治教育当软任务,过于重视工作业绩,思想政治教育脱离实际业务工作,缺乏经常性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制度刚性的教育。通过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更要求我们员工要加强合规学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

1、增强合规意识,加大思想教育

对银行员工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进行全方面研讨,增强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银行一线员工经常接触大量现金的管理、使用,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金钱的诱惑,可能会受欲望驱使,对管理的资金进行非法侵占或挪用,也会受一些不法分子的腐蚀。把合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渗透到业务、经营、管理、财务、分配等各个方面,紧紧围绕业务、经营管理。

坚持把做好人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抓,思想道德教育要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构筑思想防线。要把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严格的管理、严厉的惩处结合起来,建立思想、制度、法律三道防线,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有机结合,从根本上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和金融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使员工认识到规范经营、严格管理的重要性,疏于管理的危害性。教育员工,使员工不敢、不想、不愿、不能作案。

2、加强合规学习,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虽然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已比较健全、严密,但仍然存在有章不循,违规得不到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不严格,管理松懈等问题。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是需要银行员工与银行机构共同努力,最终将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作为银行一线员工我们要全面加强柜台服务,尽职尽责,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进行案件风险防范。

3、严于律己,自我约束。

由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日常工作开展会有巨额资金的往来,会有金钱的诱惑和收入悬殊的对比,会让个别员工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扭曲,面对金钱诱惑,产生失衡心里和补偿心里,还存在侥幸心里,蒙混过关思想不断滋生。我们要克服这些不利心理,把握人生正确方向,牢牢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与理想,远离贪占、侥幸、攀比等不良心理,树立正确观念,做到慎始、慎微、慎独、慎友,夯实自律基础。算好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亲情账,以增强个人廉洁自律意识,自我约束,严于律己。

总之,本次合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深刻认识到我们银行员工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合规操作,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想要获得更加美好的未来,就需要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律的努力与付出!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篇6

春寒渐渐退去,桃花姗姗而至。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看着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谢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经验、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检察院是做什么的?”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都疑惑地这么问我。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大都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明白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知识教育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第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拓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占75%以上,现在百姓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意见,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多年来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资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诉、侦监、自侦等传统部门,民、行检察力量明显不足,民行检察职能也不为民众所熟知。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做?己身不正则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监督好别人”。检察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使法律在检察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此外,作为身处法律监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们面对琐碎而复杂的工作情况,更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一切从百姓的贴身利益出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的自勉

作为一名检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进新的处室,投入正式的检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检服,佩上检徽,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奋、更努力去填补:

我将努力提高我的法律专业素养,勤学多问。郑检在授课时曾就不起诉的程序问题向我们提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却把我们问住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背过记过,却没有熟悉到信手拈来的程度。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答错了,或许对成绩的影响只是一分两分;但在检察工作中出了错,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无法承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锤炼,夯实专业知识技能。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银行法律培训心得篇7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